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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用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对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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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应当执行: 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住房的; 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 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用于出租、出借; 4、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住房是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 6、其他不适合认定为一套房子的情况。
唯一的住房不是不能执行的。据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拍卖实现了老赖唯一的房屋,债权人通过拍卖获得了房屋的损失。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制度红利。司法实践证明,过去,当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在许多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而处于无法生活的状态,而一些老赖明明有房产和财产,却无法执行。但是现在,老赖们再也不能用一套房来做挡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解决执行困难,增加债权人的胜算。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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