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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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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安全防范的措施;(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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