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认定方式有两种: 1....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有以下两点: 一、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我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走两种途径,分别是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是相关企业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商标异议复审、无效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相关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认定的一种程序。 不管是那种程序必须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也就是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省级工商局经过初审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汇报给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备案。申请时有四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一种是企业发现某注册商标在公告期内存在意义,可以对其合理的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异议,也可同时申请自己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种是企业发现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可以向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同时也可以提出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种是若发现了某些商标假冒商标,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第四种是企业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依法认定。 以上的四种途径前三种均属于行政认定,后一种属于司法认定。都是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方法。
国内驰名商标认定目前只有两种方式: 一、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 我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驰名商标应具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二)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是已经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商标局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二、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和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也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从而确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由行政机关认定转变为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认定方式,并全面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国际接轨,融入了国际社会,加强了我国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力量。根据司法实践和办案实践,我们认为企业非常有必要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使其合法化;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此,将大大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将使企业在商标案件审理中处于有利地位。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1)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指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是否可以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被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虽然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是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为了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针对性很强。因此,得的法律救济是真实的,解决了实际的权利纠纷。行政机关也可采用被动认定。(2)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指在没有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为重点,主动认定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一种方式。主动认定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可以提前提供保护,避免商标所有人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如果把握不准,难免会陷入滥评,也容易导致企业、地区之间的攀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