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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备份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已进行过复检的;(二)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样品的;(三)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四)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五)备份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六)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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