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中所具体包含的行为包括:获得行政许可以及授权的经营者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政府机关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常竞争的...
《反垄断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表现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 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3、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机关或者公用企业等相互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4、利用交叉补贴等手段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行政垄断的行为如下: 1、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 5、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8人已浏览
19人已浏览
31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