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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应该给劳动者一份。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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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一式几份,我了解到的一般是一式两份。一般一式两份,当地劳动部门需要备案的就一式三份。个人信息部分和公司信息部分都要全,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1.三份。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签订后应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鉴证劳动合同时,鉴证部门留存一份,签订劳动合同的份数应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来确定,至少要保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各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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