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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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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根据其行政法赋予的权力,并针对单独的个别情况,做出对外产生意图或负面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命令。原则上,行政行为从通知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日起生效;接受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告知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它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同意,可以依法政合同行为中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行政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3)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4)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该是免费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个人公共负担时,或者在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有偿,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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