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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有效,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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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经济补偿便成为必须。因此,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不与当事人约定,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条款。换言之,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条亦可知,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否则如其无效,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亦失去依据。
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即使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无效,而是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经济补偿金额。既然竞业限制协议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那么也不宜认定劳动者不受协议的约束。
未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是有效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没有约定补偿,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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