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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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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2)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 (7)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因此,因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不同,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缴纳期限越长,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也越长。
职工医疗保险缴到退休时,累计年限超过一定期限(社保的养老部分需要累计缴纳15年,医疗是累计缴纳男25年女20年),退休之后就不用再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失业保险一直有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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