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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教师行政处罚原因是哪些呢?

2022-08-03
受到了行政处罚,一定具有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在职称评定上虽然没有明确法规禁止受过行政处罚的教师参评或晋升的规定,但在评聘是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比如受指标限制而优中选优,则会处于劣势状态。 根据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将对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意见指出,高校青年教师主体积极健康向上,但也有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 只要从事教育工作,师德永远是第一标准,永远是“一票否决制”的“零容忍”。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基本师德、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一种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应对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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