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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发源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完整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和民事诉讼时效比,行政诉讼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高效、稳定,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制度,显然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完整、不完善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这方面诸多的困惑,经过系统的梳理与整理,对最长诉讼时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思考,本文仅从最长诉讼时效的不完善方面,进行论述,以期理清有关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症结与法律困惑,凝聚共识,求同存异,共同促进法律的完善与进步。由于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还有一定的区别,篇幅所限,此处不做累述,但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称的行政诉讼时效即指行政起诉期限,关于行政诉讼法各时效整理,特此说明。
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 (1)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不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3)行政赔偿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三、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两年,即违法行为两年未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只是找不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不确凿,无论多久都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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