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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期货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可以根据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标准。中国证...
为加强对期货的风险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强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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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二)风险监管报表:是根据期货市场监管需要,针对期货具体业务和管理内容设计的报表,包括经调整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这套报表简称监管报表。(三)客户权益:是指客户在期货公司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而形成的权益。(四)客户分离资产:是指同客户权益对应的资产,包括存放在期货公司和结算机构账户中的资产。(五)保证金封闭圈:是指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共同构成的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圈内划转,封闭运行。(六)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是指各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的经纪会员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七)资产、流动资产:指期货公司除客户分离资产外的自身资产。(八)负债、流动负债: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当期货的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时,期货公司应于当日向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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