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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可以并处罚款;(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造违法建筑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⒈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⒉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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