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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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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包括: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标志行为,即经营者使用虚假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使用与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引起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进行误解的虚假表达。 (3)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贿赂,以回扣等他人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三种类型,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销售高质量、高价格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行为: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8)滥用行政权利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因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合法的市场竞争;也是指在经营主体之外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的作用下,强买强卖的行为。 (9)亏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传播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行为。
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各国立法均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许多国家规定,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雇员不为竞业活动。又如,关于许可合同的竞业限制,被许可方只在许可方的市场范围内的营业受限制,超出该范围就不再受同业竞争的束缚。当然,竞业禁止也存在着没有限制的特殊情况。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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