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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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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必需”应作如此理解:属于维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房屋,人民法院才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如果,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唯一住房也会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唯一住房能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失信执行人以及所抚养亲属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居住房屋,人民检察院能够被查封,但不可竞拍、卖掉或是抵账。 2、针对超出失信执行人以及所抚养亲属日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房子和日常生活用品,人民检察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在确保失信执行人以及所抚养亲属最少日常生活规范所必不可少的居住房屋和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后,可给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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