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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
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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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XX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职工伤情复杂或者治疗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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