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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
先协商解决吧,首先是老师的不对,在国家各个教育类法规,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提到禁止老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既然老师用教鞭打了学生,就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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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反对并且惩罚除了,公民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人员在执行抓捕、拘捕经过之中,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暴力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做法。 2、老师打学生,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隶属违法做法,如果导致受害学生轻伤二级以上,则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职责。 3、老师打学生,不但隶属违法或犯罪,亦违背社会道德与师德师风。除了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外还会被学校或教育部门,处以调离老师职位,行政降职等处罚 4、在被打学生未达到轻伤二级的情形下,受害人或相关人员报警后,警方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老师的行政职责。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如果学生的年纪为14岁以下,则按照该法律条款从重处罚的情形,处打人交涉,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5、老师在收到相应的处罚后,还应当承受受害学生合法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职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老师的“脸”。诚然,学生自习迟到确实不好,但老师应该考虑到现实状况,给学生一个解释的机会,而不该“一言不合就动手”更不能成为“教唆”学生打人的“借口”。在笔者看来,该老师思想畸形,丧失师德,妄图用“体罚”的手段来树立自己的“威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生生用“体罚”扇疼了自己“失德”的“脸”。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学校等教育部门的“脸”。学校有责任对老师进行监管,保护学生的合理权益。而甘肃省张掖市河西学院则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没能把好“监管关”,反而给老师体罚学生提供了“机会”,在一定方面“放纵”了该老师的行为。学生互扇耳光,更是扇疼了学校“失职”的“脸”。学生是祖国的花朵,老师则应是辛勤的园丁,而非辣手摧花的“魔鬼”。近年来,教师体罚事件频发,笔者以为,教师应该加强思想学习,坚守职业道德,要用谆谆教诲去教育学生,而非简单粗暴的“体罚”手段。学校和教育部门则应该加强对教师和课堂的监管,不能只重视“成绩”,而忽略了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学生身心伤害为代价,扇疼了老师和教育部门的“脸”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净化教师队伍,清理“毒瘤”,让学生健康成长。
具体案情:西安某小学六年级某班的学生家长群里传出一段老师打学生的视频。视频显示,一位女老师在讲台旁训斥一名男生,该学生疑因在同学家留宿未告诉家长,家长便联系了老师。随后,视频中的女老师让男学生把教室门关上,右手揪着他的耳朵,把学生拉到门后的墙角,连打了多个耳光,视频中能清晰地听见响亮的耳光声。随后,杨老师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派出所、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正在学校调查情况。刘姓副校长说,警方和教育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杨老师作出停职处理,并启动应急机制,对被打学生进行心理干预指导。校方正在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检查,并连夜做师德师风教育。目前家长在派出所与杨老师达成和解,校方也将配合各个部门做好后续各项工作。 律师回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作为校内监护人,老师体罚学生已经涉嫌违反《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现将一些相关法规和文件叙述如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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