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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连抽学生耳光,是否违法

2021-07-08
具体案情:西安某小学六年级某班的学生家长群里传出一段老师打学生的视频。视频显示,一位女老师在讲台旁训斥一名男生,该学生疑因在同学家留宿未告诉家长,家长便联系了老师。随后,视频中的女老师让男学生把教室门关上,右手揪着他的耳朵,把学生拉到门后的墙角,连打了多个耳光,视频中能清晰地听见响亮的耳光声。随后,杨老师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派出所、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正在学校调查情况。刘姓副校长说,警方和教育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杨老师作出停职处理,并启动应急机制,对被打学生进行心理干预指导。校方正在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检查,并连夜做师德师风教育。目前家长在派出所与杨老师达成和解,校方也将配合各个部门做好后续各项工作。 律师回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作为校内监护人,老师体罚学生已经涉嫌违反《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现将一些相关法规和文件叙述如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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