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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诉讼主体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格的...
自诉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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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证明责任必须要以一定的证明主张为前提,证明责任主体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证明主张;其性质是一种义务,伴之以法律后果,也只有与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这种义务才能得以积极地履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自己的证明主张,其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其审判之职权,法律也没有对其调查收集证据行为限定任何标准,所以也就不可能承担证明没达到标准其证明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当然更不可能通过逻辑推理说服自己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法院承担证明责任,那么证明义务的履行与否、达到证明标准与否都由证明者自己来进行认定,这无疑是很荒唐的。其次,根据控审分离原则,如果要求人民法院也负证明责任,容易使裁判者的行为带有追诉性质,并使控方产生依赖思想,把本应由它自己承担的义务推给人民法院,从而影响人民法院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最后,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也是裁判者中立原则的要求。众所周知,法庭的调查和辩论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提出证据,进行辩论和反驳,“由法官去品尝和识别”,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并最终形成对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从而形成确信,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否则就有悖于程序正义的价值,违背了审判中立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自诉案件的被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知刚刚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知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处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可以告知。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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