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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主体自诉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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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自诉案件的被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知刚刚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知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处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可以告知。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当代社会一旦一个人的行为已经触及到刑事法律规范的时候,就会由公安机关来进行一个立案的调查,通常情况下并不是当事人谅解就可以完事的,必须要经过法院的来具体的审理,对此行为来做出一个定罪量刑的判决。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独立提起诉讼的控方当事人,执行着控诉职能的自诉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履行该责任的程度如何,都影响着自诉案件的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告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该条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所以说该规定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是对人民法院举证责任的要求;第45条的规定说明收集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权;第158条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履行作为裁判者认证职责时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更不能代替控诉方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就违背了控审分离的要求,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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