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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统一,手续简单; 2,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输质量,降低事故率; 3,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输费用; 4,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者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营者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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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多式联运合同,特殊效力: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一、什么叫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需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如先陆路后水路)才能将货物运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否则,不构成多式联运。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时,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提高运输效率。 二、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原则体现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本条规定的网状制度的主要缺点是责任制度不确定,随发生损失的区段而定,事先难以把握。它的优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发生损坏区段承运人所负责任相同,使组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不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便利了多式联运的组织工作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通行此项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因。 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网状责任制通常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即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的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本条规定,对于隐蔽货损,即货损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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