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离婚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2、离婚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XXX公司诉XXX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查明是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X公司承包原告位于XXX的新厂区厂房基础和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一般装饰等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2006年9月19日至2007年6月30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165万元(合同单价办公楼每平米500元、厂房基础为每平米50元)。同时原告与XXX公司签订了新厂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同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期限。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采取无端停工、“磨洋工”、唆使农民工闹事等总总手段拖延工期,以达到其变更合同价款的目的,为使新厂能如期完成、减少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同意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提出的工程款结算方案。主要内容为:办公楼按69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同意了该方案,并实际履行了该方案,依据该结算方案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目的达到后仍不罢休,在原告将近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不正常施工,依旧采取拖沓的态度企图让原告再增加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工期满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诚意继续进行合作,迫于无奈另行聘请了其他建筑公司继续建设新厂,由此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被告XXX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自认与XXX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同时原告查明在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XXX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相关施工人员都不是其公司员工。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同时二被告之间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211648.35元并承担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的直接必要的经济损失共计226000元。合计:437648.35元。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2220000(690元/㎡×3000㎡+50元/㎡×3000㎡)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134168.35元,但是被告并未将该工程建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是13.4%(仅同意该鉴定报告得出的工程量之鉴定,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因为原被告之家签订的是固定价款合同。),所以根据双方对建设工程单价的约定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价款为297480元(2220000元×13.4%)。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11648.35元。另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发生的12万元的继建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如期向新厂区搬迁而多支付厂房租金100000元;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不能如期完成而多支付的监理费用6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向原告出具正规工程款发票的义务或者承担因不能开具正规发票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4)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承担因工程完工后,不能进行正常验收有国家质检部门收取的必要费用。 (5)本案完全是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1、程序,诉讼程序繁琐,但经手人越多,公开程度越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越小。比如在送达上,法院诉讼的原则是穷尽手段,而仲裁的通例是合理送达原则,国内仲裁虽有妥协,但仍有一些不确定性,如对自然人而言,按照身份证地址寄送即可(有的仲裁机构在没有签收的情况下也会公告送达),对公司及其他法人,按注册地址寄送即视为送达。2、法律适用。仲裁对此没有要求,在国际仲裁中,凭公平正义裁决的也属正常,所以仲裁员的选择基本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诉讼则需公开法律适用的理由。对商事纠纷而言,我们知道规则比良知更重要。3、效率。尽管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是一裁终局,但仍受制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外部程序审查。实际情况是,案件多的仲裁机构,为了避免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会对照法院的审查标准自我修正,业界称为“仲裁诉讼化趋势“。
钢材买卖合同代理词根据具体案情来写,具体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661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