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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搜集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024-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六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证据收集和运用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存在误区。长济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收集婚外性行为证据时,当事人不应过于依赖调查取证,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实际上,如果过错方不存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2. 注意举证时限。根据北京法院的相关规定,一般原告都会给予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其丧失举证权利。但同时,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3.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因此,当事人应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例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认可。 4.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取得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其次,取得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证据,如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再者,收集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如孩子就读学校、生活的小区等。最后,注意孩子的意见,尤其是在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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