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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继子是有继承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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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1)要看继父母是否订立遗嘱,遗嘱中是否其的份额;(2)要是没有遗嘱存在或有遗嘱也没有其部分遗产,那么就要看法定继承部分即有遗嘱的没有划分到遗嘱中的那部分遗产的法定继承以及没有遗嘱全部适用的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就要看继承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若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就有权参与继承遗产,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就无权继承遗产。(3)至于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在未成年的就跟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抚养了子女的成长;或已成年与继父母一起生活的话,一般不会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只有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才是继承法所定义的子女、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继子女对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配偶并不认同,甚至成年的继子女拒绝对继父母尽义务;也有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尽到义务的情况。对此,法律从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因父母而消除。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否则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是互有权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与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继父母与其生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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