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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各个不同的公司往往有不同的做法,法律为保障各方面的合法...
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通知、股东提案的条件和收集、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会议资料的准备和存档,文件的签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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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又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增减注册资本等特别事项,《公司法》已明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股东指“全体股东”。对于普通事项如何表决,章程制定时,应明确两项内容:第一,议事定足数,即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的参加;第二,议决定足数,即经过多大比例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是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或参会股东通过,还是其他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在制定章程时可自行约定。 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亦可将规则抽出作为章程附件单独规定,单独规定时可约定如下几大项内容:总则、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参会与委托参会、股东会提案的审议、股东会提案的表决、股东会的决议、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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