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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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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又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增减注册资本等特别事项,《公司法》已明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股东指“全体股东”。对于普通事项如何表决,章程制定时,应明确两项内容:第一,议事定足数,即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的参加;第二,议决定足数,即经过多大比例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是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或参会股东通过,还是其他比例通过股东会决议,在制定章程时可自行约定。 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亦可将规则抽出作为章程附件单独规定,单独规定时可约定如下几大项内容:总则、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参会与委托参会、股东会提案的审议、股东会提案的表决、股东会的决议、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风险提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我个人认为是指股东人数过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如下: 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的表述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①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点: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通过个别决议事项时以“人”计算表决权。如前所述,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②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股份决)。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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