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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和个人使用的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保险基金专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上保险费应当随同转移。
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三)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四)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纳。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五)费,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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