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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对外债务的;称之为:无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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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一、有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作伙伴由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构成,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预约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作企业融资,避免投资者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失望合作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与普通合作伙伴不同,需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三、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伙伴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一)有限合作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合作企业法》只规定总则中有限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预约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限合作企业不能偿还所有财产的过期债务,普通合作伙伴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作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原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作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清算时,如果所有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债务,则按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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