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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迫交易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对方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甚至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
强迫交易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对方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甚至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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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对方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甚至造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行为,这就会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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