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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既可以由会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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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如下: 1.创新工伤认定行政调解举措,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在工伤认定期间坚持合法和自愿原则进行行政调解,便民、快捷。 3.依申请人申请,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居中行政调解,确保工伤认定行政调解公平、公正。 4.行政调解程序灵活,履约义务有保障,能实现定争止纷的调解目的。
工伤认定行政调解的作用: 1、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摩擦,更加快捷的解决争议; 2、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加公平合理化; 3、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平等的权利; 4、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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