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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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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的期限为8个月零7天,案件进入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一般都不会太长。
审查起诉正常情况下期限是一个半月。 审查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是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诉讼程序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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