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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职工有休带薪年假的权利。根据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所有企业法定加入均应放假,对因为工作需要,安排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劳动报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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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职工有休带薪年假的权利。根据2008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安排补休的话不算,不安排补休又不付加班费的话就违法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2法定假日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没有工资。工资是按照月平均21天左右计算的。2、住房补贴,根据现行法律,应当是住房公积金;不能重复享有。3、全勤奖,应当是满足了全勤的情况。4、过年费、年终奖都是法外奖励,单位可以有,可以多,也可以没有,可以少。5、因工厂原因放假,应当按照先前平均工资支付(不必是最低工资;当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其余要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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