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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抵销、免除; 3、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根据《民法典》第...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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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完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情形。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冲抵债务,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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