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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1-30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送。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立案追诉。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追诉营利合同。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追回。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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