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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费的征收。
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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