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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违法所得,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没收的。 2、人民法院需要在定罪量刑的判决书中列明违法所得的处理情况。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不是民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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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个人所得税是公司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上班工薪族的个税是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的,如果公司没有按期缴纳个税,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因为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少缴和拒缴。税费在发放工资报酬之前就应由公司财务予以扣除并缴纳。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刊登、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日期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将公告内容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请求受送达人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协助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剥夺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强制剥夺其违法所得财物所有权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无偿收缴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的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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