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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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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诈骗行为是一个行为,情节不严重的不认为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所谓情节严重,不光有金额规定,还有行为,动机自己社会危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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