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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主张青春损失。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符合要求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费的。 1、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情况不可以。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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