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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
(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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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的文件;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XX发布调度命令。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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