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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应急救援要求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首要任务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企业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三、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材料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计划演练等工作。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公众的基础作用。五、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的作用,动员企业和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设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七、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信息透明、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不仅如此,还要积极监控公众的舆论,了解公众的想法、想法和愿望,正确有效地引导舆论。
劳动密集型企业、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景区(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二)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五)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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