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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 (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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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被告,原告可以撤销诉讼,或者最初法院自己转移管辖权。 原告应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法院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由于特殊情况发生管辖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再是原告选择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当然不能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与其程序利益有关,给予管辖异议权确实对保障其诉讼权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异议的裁定有上诉权,是原告作为管辖异议主体的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种是异议成立并转移到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后一种裁定不服上诉的当事人明显指原告。此时,管辖异议裁定的目标仍然是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只是上诉。 需要共同诉讼时,后来参与诉讼的原告也应该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起参加诉讼,不能另行起诉,即使不承认提起诉讼的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他也必须参加诉讼,如果他参加诉讼,被推定为承认提起诉讼的原告所选择的法院,显然是不公平的。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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