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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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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不履行法定义务。后果是剥夺了第三方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 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通知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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