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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合同违约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违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补救;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违约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
(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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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但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在数额上,法国及日本等国认为,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德国及瑞士等国法律却规定,违约金过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减少。
补救合同违约如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违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补救;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违约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救济方式有以下几点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参见公约第49、64、72、73条的规定 注意: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 1、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赔偿额计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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