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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 以劳动局处理,但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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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劳动者具备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定给工人的劳动权力和行为能力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55岁)。劳动者失去劳动权利的话,就失去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的效力。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返回原单位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录用或原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无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各种法定待遇使用者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使用者自愿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者可能履行自己的约定和约定义务。
到退休年龄的人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句话有什么依据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标准就是退休与不退休么?——向张女士敬礼!的确,你这问题我国目前无明确的法律(狭义)规定,但从法律的整体来理解,上述律师的观点完全符合目前法律的精神——解决问题不都是要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一一对照的,否则还要法学教育作甚?大家天天背法条就可当法学家、大法官、大律师了。不过提醒一下,你的问题好像劳动部有过类似的规定(抱歉,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你不妨去查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因此,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 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1)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如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予认定。(2)不论老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论老年劳动者在原单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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