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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劳动者: 首先感谢您对本律师的信任!由于没有看到您的有关详细资料,只能就您的咨询范围内容进行简单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及其有关劳动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加班,但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休息日周6和星期天要支付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但如果双方是签订的不定时工作制,法律术语是综合工作制,经过了劳动部门批准,只要不超过每周工作44小时一般是不付加班费的。 2、总公司在深圳,如工作地点在广州,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生争议可由广州有关劳动部门或法院解决。双方合同约定与法律抵触以合同为准,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 此外,劳动争议还涉及考勤制度、工资制度、聘请律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等,具体案件都不同,限于版面不能一一解答。 祝工作愉快,问题顺利解决!再次感谢对本律师的信任。
有关劳动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如下:首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申诉人需在案件受理后5日内向劳动仲裁委预交仲裁费,案件庭审过程有调查阶段、辩论阶段、调解阶段、裁决阶段等几个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所以,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时,必须发行书面收据和证明书,并注明相关事项。《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认为不符合通知申请人的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你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这个仲裁委员会一定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明确原因,请求不接受通知书等相关证明书,拿着这个通知书和收据等资料向法院起诉,寻求裁决。当然,没有回复也许还有其他原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3)》第12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起诉时,法院应予以受理,但除以下原因外(1)转移管辖的;(2)转移管辖的;(3)等待别的诉讼结果,评价结论的;(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5)开始鉴定手续或委托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无权向法院起诉,只能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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