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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来判,审判长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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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无法确认是谁。审判长不是行政职务,是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法律程序职务。担任审判长的可以是某庭长、某副院长、某院长,也可以是具有审判资质的某审判员。审判长职责(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三)主持庭审活动;(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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