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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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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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