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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了人应该怎么执行呢?

2021-10-2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抓人时,应出示逮捕令。逮捕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者出示逮捕证,并宣布依法逮捕。然后责令逮捕人在逮捕令上签字或盖章。如果被抓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执行逮捕的人应该说明。如果被捕者拒绝逮捕,执行者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因逮捕人死亡、逃逸或其他原因,未能执行逮捕或逮捕的,应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的人在逮捕后24小时内提问。如果发现不该逮捕,应及时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时,应立即撤销或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的说明,在以下情况下,被逮捕者患有严重疾病的被逮捕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岁的婴儿的女性的事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束,不能进行保释审查,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到限制或宣布缓期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事件时,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刑期等。如果上述情况需要继续验证或审判,可以变更为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决定撤销或变更的,也应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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