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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审查提请逮捕的决定一般分为两种,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批捕后一般还是在侦查阶段,侦察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
批捕就是批准逮捕,批准逮捕的权力由一般检察院行使,检察院批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就你的这个问题,其实没什么区别,都是要继续关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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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所以,执行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公安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并将执行的回执在3天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2、执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通知书。因为,只有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报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报捕案件,在报捕之前公安机关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在看守所了。所谓的执行,只是从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批捕,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对比一下就能看出来了。
批捕后是有批捕书的,一般而言检察院批捕,是已经掌握了初步证据的。但是,最终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来作出判决的。因此,不能说检察院一旦批捕就一定会判刑,只能说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终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长短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刑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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