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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失信人员的方式: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即只有失...
1、失信人员履行义务的,就可以被解除。 2、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3、被执行人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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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失信人员履行义务的,就可以被解除。 2、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3、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4、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1、失信人员履行义务的,就可以被解除。 2、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3、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4、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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